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科学研究

 
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使用与管理条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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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使用与管理条例(试行)
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 为加强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的管理,促进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公共仪器的运转和开放共享,提高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的使用率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平台负责人为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的最终负责人,以确保仪器的高效使用及运行管理。


第二章 工作人员管理规则

第三条  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工作人员是管理、维护、运行、操作平台所属公共仪器的专业人员,应了解并熟悉所负责公共仪器的工作原理、结构性能,以保证仪器运行。平台工作人员对平台负责人汇报。

第四条  显微成像平台需履行以下职责:

1.热爱本职工作,熟练所负责仪器的使用和相关技术。

2.为用户保守项目及技术秘密。清楚每个使用者的使用情况,为用户提供合理的建议和指导,确保学生及科研人员可合理使用仪器并获得正确的结果。

3.负责所管理公共仪器的操作规程的制定,负责培训并考核新用户,对考核合格的用户开放仪器使用权限,并负责现有用户的权限管理。

4.掌握工作时间外的仪器预约情况,明确使用人及预约时间,确定有效联系方式,即时响应工作时间外仪器使用中出现的问题。

5.根据仪器使用及更新情况,安排相关技术培训,提供仪器相关新技术新方法支持。

6.建立所管理仪器的详细使用档案,妥善保管好公共仪器的各种技术资料及验收材料,及时认真记录公共仪器的使用机时和维保记录,记录内容完整,规范。

7.定期做好仪器的维护和保养,确保仪器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,出现问题时,应及时联系工程师修复,向用户公告仪器停止使用。在仪器修复后进行调试,确定仪器正常使用后向用户公告开放。做好故障记录,包括故障日期,修复日期,故障情况,修复情况等。当仪器发生重大故障,向平台负责人汇报。

8.做好仪器收费工作,定期整理和报告分管工作的情况,账务清楚。

9.做好仪器及仪器所在空间日常维护,保持公用仪器室用水、用电、用气安全,以及日常卫生。


第三章 仪器使用管理制度

第五条  平台工作时间为全年包括节假日(仪器故障时间除外)。其中,对外单位开放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:30~17:00。

第六条  仪器使用应提前预约,并严格按预约时间使用,使用者需根据样品情况及数量预估使用时间。如因客观原因不能使用仪器,需提前至少12小时联系仪器负责人取消仪器预约,(非本中心用户原则上需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工作人员),否则将按正常计时收费。如不经登记私自使用仪器,一经发现按照承担机时的五倍进行收费。使用仪器时,禁止与实验无关人等进入相应实验室。

第七条  独立操作仪器需经培训及考核,未经考核者需在经培训合格的用户指导下进行操作。

第八条  仪器使用前,如设备状态异常,使用者应即时报备仪器管理人员。未经仪器管理人员允许,不可调节仪器中光件部分;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使用用提,须即时向工作人员报告,不可擅自处理或隐瞒。

第九条  在仪器预约使用过程中,如有意见分歧,请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。


第四章 用户守则

第十条  使用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用户需遵守以下守则:

1.用户必须提前参加培训,并经考核方可使用。

2.仪器需经预约使用,若不登记私自使用仪器,已经发现按照承担机时五倍计费。

3.用户预约后需按时使用,如因用户原因未能按时使用也未能提前12小时取消预约的,应按照原预约机时的50%计算,若造成样品,试剂浪费的,由使用者负责。有2次以上不按预约时间进行测试者,仪器管理人员可取消其预约资格一个月。

4.用户在使用仪器中应遵守相关规定,服从操作人员管理,严格遵守操作规程,严禁在公共仪器上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操作。


第五章 计费规则

第十一条 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自2016年成立,在满足中心科研需求的基础上,面向上海市及全国范围内的科研院所提供技术服务,提高大型仪器使用率,充分发挥资源效益。

第十二条 平台不以盈利为目的,服务收入主要用于日常运行开支,仪器配件的补充,以收支平衡为原则,对内部用户给予优惠。日常运营开支主要应用于设备设施的维护、维修、水电、房屋、耗材、培训、差旅、办公、相关人员的奖励及薪酬等。

第十三条 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收费标准依据各显微镜的功能,用途、耗材、维护经费及能源动力费经平台调研后,报中心例会批准后执行。
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,由显微成像与分析平台负责解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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